枝江仁和会计培训机构为大家详述,对于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用,需要计入什么会计科目核算呢,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对应的账务处理,同时还有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您记住一下。
枝江仁和会计培训机构为大家详述,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用应该怎么处理?
答:对于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用,可以这样做:
领用差旅费的时候
借:其他应收款 (先以应收款表示)
贷:库存现金
报销时,
借:库存现金
管理费用
贷:其他应收款 (已报销,将其冲减)
值得一提的是,法官异地开庭的差旅费由国家负担,而不应由当事人负担。法官不应向当事人收取异地开庭的差旅费。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三条规定:“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。”第六条规定:“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:(一)案件受理费;(二)申请费;(三)证人、鉴定人、翻译人员、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贴。”
同时,对于差旅人员发生支出超出报销标准的,企业可以按报销标准报销,但应当在发票上注明报销部分的金额,并和支付费用的单据保持一致。
看完了枝江仁和会计培训机构给您整理的上述文章,关于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用,您是否知道怎么做了呢?如果您想更深层的了解,可以订购我们的课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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